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4-27
申请条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之外的林木采伐活动。
2、林木权属无争议。
3、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伐的林木。
4、有采伐指标。
5、采伐作业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省采伐管理规定。
办理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2、林权证明(包括林权证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A、活立木出售的需提交买卖合同、买主身份证复印件;B、无采伐限额单位因自然灾害确需采伐受灾林木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或鉴定意见;C、采伐国有林的需提交采伐作业设计和上年度的更新验收证明;D、采伐已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需提供征占用林地审批文件;E、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需提供河道管理机构同意采伐的证明)。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流程图